并发症就是一种疾病在发展的过程中又引发了另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后面的疾病就是前面疾病的并发症。举例说明:高血压是原发疾病,治疗过程中发生了高血压肾病、心脏病、脑血栓、脑出血等。这几个疾病就是高血压的并发症。
所谓并发症,是指《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即“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就一般意义上的理解,是指某一种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这说明,一种疾病并发另—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放。可见,并发症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后—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2.从后—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3.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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