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咨询描述:
问题描述:事故:2008年9月6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控诉人右眼不小心被汽车油管打伤,18时50分到云南省永善县中医院请求治疗,接诊医生马梅(非五官科医生)未请五官科医生会诊,就随便给控诉人清洗伤口,缝针缝合,开方输液,当时在场的(段从远)(昆明人,认识控诉人,控诉人伤后被他发现而送往医院)医生说:“会不会伤到里面?”马梅医生说:“没事,只是眼皮破了,把脏东西洗掉缝合好,只要注意别感染就没事了,并说第二天要换药,”控诉人认为按马医生说的:没事,且伤口都缝合好了,只不过消炎防感染而己,就回家了(跑中医院不远)第二天去检查和换药,马医生也未说要请五官专科医生会诊,只开了消炎换药的处方,同月17日控诉人到县中医院复诊,五官科的医生检查后问了一句:“你是在哪里医治的?怎么不会诊?”我说:“就在这里治的.”他就没说什么了,第二日,我因右眼还在泪溢,就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论:“畸形愈合,右下泪小管断裂,睑外翻.”2008年11月13日,昭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即使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控诉人不服,请求再次鉴定,但被告知要交4000.00元鉴定费,控诉人因无力交费和承担往返所需费用而未能鉴定,一直未得解决至今.
控诉人不服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非五官科医生马梅未请专科医生会诊,就主观诊断没有问题,清创缝合消炎便可,根据未查出伤情,这不是误诊是什么呢?被控方在鉴定时出示的病历记:“经检查告知患者:受伤部位特殊,位于泪道所在区域,可能伤及泪道.”如果真是如此,说明接诊医生是完全能且已经预料到了伤情的严重性了的,为什么不当时请专科医生会诊呢?为什么就只清创缝合而处理了呢?既然已经缝合了,作为一个患者,对医疗一窍不通,只会认为是已经医治无其他问题了,不然怎么会缝合呢?这不是误诊是什么呢?
二.第二天控诉人到医院检查和换了药,接诊医生也未说要请五官科会诊,现医方不提供第二天的处方,这是为什么呢?
三.9月17日控诉人到中医院五官科检查,检查医生问:“是哪里治疗的?会诊了没有?”我说就是在本医院治疗的后,他就未说什么了,说明五官科医生是检查出了问题了的,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完全是因为接诊医生不专业,未查出伤处(泪小管断裂)即消洗缝合外伤口所致,但因是本医院医生所治,就未告知控诉人实情了,第二天控诉人一查便告知是右下泪小管断裂,事实证明是原中医院医生未认真负责并请示会诊就随便清洗缝合了事而致的,这还不是医疗事故吗?
四.控诉人认为昭医会的鉴定委员会分析意见是不合理的本人的伤及时到医院经医生检查了,如查出右下小管已断裂而马上手术,就不会致本人右眼残疾.因接诊医生明知五官部位的特殊,而不请五官科医生会诊,未做认真检查即简单清洗并缝合,而本人不是医生,只知道经医生检查治疗过了,如果有什么问题就不会缝合,既然缝合了肯定是没问题了,病和伤怎么样都是医生说了算,怎么能说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和直接责任呢?从分析意见上看,本人的泪小管损伤又是接诊医生当时就检查出来了的,为什么不告知并请会诊马上手术就把伤口缝合了呢?这不是责任吗?
综上事实理由,控诉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进一步鉴定,但被告知要交四千元鉴定费,控诉人是一个司机,右眼伤残不能开车,家庭负担又重,哪里有钱缴纳如此高的鉴定费个支付往返车旅费.(现已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温馨提示:
注意用眼的清洁,保护好眼睛。
就医 疾病信息 健康经验 症状信息 手术项目 检查项目 健康百科 求医问药
用药 药品库 疾病用药 药品心得 用药安全 药品资讯 用药方案 品牌药企 明星药品
有问必答 内科 外科 儿科 药品 遗传 美容 检查 减肥 中医科 五官科 传染科 体检科 妇产科 肿瘤科 康复科 子女教育 心理健康 整形美容 家居环境 皮肤性病 营养保健 其他科室 保健养生 医院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