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2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根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超过15年以上,内照射年摄入量限值≧2ALI,铀矿工氡子体累积照射量≧100WLM者和一次或几天内照射剂量当量≧0.1Sv者,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Sv者,要做定期的医学随访观察,原则上每2至3年1次.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3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未满18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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