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怀孕后发现患了肺结核 ,应及时找医生诊治.若患的是较严重的肺结核或伴有较重的妊娠反应 ,经积极治疗无效者 ,宜在妊娠 3个月内终止妊娠 ,最好在早期作人工流产 ,也可采取米非司酮进行药物流产.结核病活动期内应避免妊娠 ,待病灶稳定 2至 3年后再考虑妊娠.
非活动型肺结核 ,肺功能尚无大的改变者 ,对胎儿的发育无明显影响 ,要在医生的监护下继续妊娠.孕期应尽量避免放射线 ,妊娠早期如有反应 ,必须及时治疗.由于链霉素对胎儿的毒性较大 ,应当忌用.因雷米封,利福平对肝脏有一定的毒副作用 ,治疗期间要定期复查肝功能与血常规 ,并在医生的指导下坚持治疗 ,不得擅自停药.此外 ,妊娠及治疗期间要加强营养 ,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产后患者的病情可能加重 ,应及时掌握肺部变化 ,注意防范.肺结核患者不宜用母乳喂养 ,以避免药物残毒通过母乳影响婴儿.同时还要注意婴儿与母亲隔离 ,并及时给出生后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 ,以增强孩子对结核杆菌的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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