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型自动除颤复律器(ICD)的Ⅰ类适应证主要包括心脏骤停、器质性心脏病的自发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原因不明的晕厥、心肌梗死后心功能不全以及非缺血性心肌病等。
1.心脏骤停:由于非可逆性原因引起的室颤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持续性室速导致的心脏骤停,ICD可以有效地进行除颤治疗,恢复心脏的正常节律。
2.器质性心脏病的自发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无论血流动力学是否稳定,ICD都能提供及时的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
3.原因不明的晕厥:在电生理检查时能诱发有显著血流动力学改变的持续性室速或室颤,且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ICD可以作为有效的治疗手段。
4.心肌梗死后心功能不全:心肌梗死所致LVEF(左室射血分数)<35%,且心肌梗死后40天以上,NYHA心功能Ⅱ或Ⅲ级的患者,ICD可以预防心脏性猝死的发生。
5.非缺血性心肌病:NYHA心功能Ⅱ或Ⅲ级,LVEF≤35%的非缺血性心肌病患者,ICD同样可以作为预防心脏性猝死的有效工具。
需注意,ICD的植入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医生的指导和建议,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同时,患者在使用ICD期间也需要密切监测自身状况,并定期进行复查和调整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