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
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生产性毒物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毒物。
由于毒物本身的毒性和毒作用特点、接触剂量等各不相同,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各异,可累及全身各个系统,出现多个脏器损害,同一毒物可累及不同的靶器官,不同毒物可损害同一靶器官而出现相同或类似症状。
1.神经系统表现:慢性轻度中毒早期多有类神经症,甚至精神障碍,脱离接触后可逐渐恢复。有些毒物可损害运动神经的神经肌肉接点,产生感觉和运动神经损害的周围神经病变。有的毒物可损伤锥体外系,出现肌张力增高、震颤麻痹等症状。铅、汞、窒息性气体、有机磷农药等严重中毒可引起中毒性脑病和脑水肿。
2.呼吸系统表现:可引起气管炎、支气管炎、化学性肺炎、化学性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吸入性肺炎、过敏性哮喘、呼吸道肿瘤等。
3.血液系统表现:可引起造血功能抑制、血细胞损害、血红蛋白变性、出凝血机制障碍、急性溶血、白血病、碳氧血红蛋白血症等。
4.消化系统表现:可引起口腔炎、急性胃肠炎、慢性中毒性肝病、腹绞痛等。
5.泌尿系统表现:可引起急性中毒性肾病、慢性中毒性肾病、泌尿系统肿瘤、及其他中毒性泌尿系统疾病、化学性膀胱炎等。
6.循环系统表现:可引起急慢性心肌损害、心律失常、房室传导阻滞、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和血压异常等。
7.生殖系统表现:毒物对生殖系统的毒性作用包括对接触者本人和对其子女发育过程的不良影响,即所谓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
8.皮肤表现:可引起光敏感性皮炎、接触性皮炎、职业性痤疮、皮肤黑变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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