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咨询描述: 请医生邦助分析一下血气检验报告:吸入氧浓度(PIO2)21.0,血液酸碱度(PH)7.040,二氧化碳分压(PCO2)6.20kpa,氧分压(PO2)2.70kpa,碳酸氢根(HCO3)12.0mmol/L,标准碳酸氢根(SB)10.0mmol/L,剩佘碱(BE)一19mmol/L,组织液碱余(BEECF0)一17mmol/L,肺泡动脉氧分压差(AADO2)10.20kpa,氧饱和度(O2SAT)16.0%,请专家邦助分析下。谢谢
病情分析:
血液酸碱度(PH)7.040说明有严重酸中毒。碳酸氢根(HCO3)12.0mmol/L,剩佘碱(BE)一19mmol/L说明有代谢性酸中毒的,二氧化碳分压(PCO2)6.20kpa说明有呼吸性的酸中毒,但主要是代谢性的酸中毒。氧分压(PO2)2.70kpa太低了,说明严重呼吸衰竭。氧饱和度(O2SAT)16.0%,血中样氧浓度很少,说明非常缺氧。
指导意见:
首先,要核实实验结果是否有偏差。立即使用呼吸机辅助通气,以通畅气道,尽快解除二氧化碳潴留,纠正低氧血症。同时纠正酸中毒,静脉补充碳酸氢钠。同时注意是否引起高钾血症
病情分析:
您好您的化验结果可能有误差啊还是您可能输入错了化验结果
指导意见:
您好建议您复查一下化验结果要是有什么疑问在咨询我们谢谢了
医生询问:
请问您是什么时候抽的血去化验的还有您是为了什么去化验血。谢谢
以上是对“请医生邦助分析一下血气检验报告:吸入氧浓度(P”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王医生谢谢!是我母亲,化验单正确,具体是(1)患者在4月3日大便化验单潜血(OB)+。那么针对患者有潜血医生为什么没有采取进一步对症检查和治疗,不幸的是在4月8日明知患者有出血倾向的情况下使用丹奥注射液,查看丹奥注射液说明书:禁忌症“1.对本品过敏者;2.脑出血或脑梗塞并出血者;3.有严重心、肺、肝、肾功能不全者,如严重心律不齐;4.有血液病或有出血倾向者;5.严重高血压,收缩压超过26.6kpa)。”由此可见,院方医生使用丹奥注射液本身就是严重的过错。加重了患者的病情。特别是在4月16日?09:46?血常规报告:“血红蛋白(HGB)109.00g/L红细胞压积(HCT)0:301?血小板计数42.0010^9/L”,已经明显出现上消化道出血,在此情况下,院方医生没有采取先止住上消化道出血,立即停用丹奥针,而是继续使用丹奥针直至病人死亡,甚至4月17日去世当天还在使用,致使患者在4月17日凌晨病情突然加重恶化,整个上消化道出血严重,护理记录中有详细记录,在4月17日09:20分,患者有咳嗽、咳痰、不宜咳出,咖啡色粘痰。院方医生没有采取防范病情恶化的措施,没有请消化科,外科,肿瘤科等相关科室医生紧急会诊,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针对性检查,患者从4月3日大便化验单潜血(OB)+到死亡半个月时间里,院方医生没有针对性检查,比如x光胸片,胆、肝、肾、胰腺B超,骨髓穿刺,CT检查等找出出血点,然后采取对症治疗,院方医生存在故意不作为,放任病情加重。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根据医嘱单和护理记录单,从4月16日上午09:46分化验结果出来到笫二天凌晨病情加重的一段时间里,院方医生竟未采取任何有实质意义的治疗和检查措施,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控制病情发展,反而还违规给病人使用丹奥注射液,让患者使用丹奥注射液只能导致一种可预见的后果——促使更严重的消化道出血,致使病情更加发展,恶化,最终导致无法挽回的死亡结局。(2)在4月17日03:40分长期医嘱单中有病危告知记录,执行时间是03:55分,执行人为汪亚红,而在同日护理记录执行时间为03:40,执行人为竺雁。执行时间和执行人连院方医生都不能统一,充满矛盾,最终从03:40直到患者去世超过12个小时我们都未收到书面病重或病危告知书。假如病情按院方医生所说,那么为什么未对患者下特级护理医嘱?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三十三护理工作制度规定,“一级护理”适用于:重症病员、大手术后及需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特级护理”适用于: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由此可见,院方医生对处于“病危”的患者未进行特级护理,未随时作好抢救的准备,存在明显过错。同时院方医生也未将患者在凌晨及时送入重症监护室作好抢救准备,仍让其在心内科的普通病房等待死亡,这是对患者生命的漠视。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的规定。由此表明院方医生对患者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3)在患者生命弥留之际,也就是2012-4-17凌晨03:37分,值班医生医嘱用0.9%氯化钠2.25g:250ml(1袋)250ml静脉滴注st。L10%氯化钾针(1g:10ml)(0.7支)7ml,L维生素C针[1G](1g:5ml)(1支)1gL维生素B6针-(0.1g:2ml)(1支),可是执行时间竟为07:50。对抢救病人的医嘱怎么能在4个多小时以后执行呢?抢救工作争分夺秒,院方医生违反《医院工作制度》二十七条医嘱制度规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院方医生在抢救中不作为,放任不管,不是在给病人治病而是在延误治疗加重病情,存在严重过错,对患者的死亡负直接的责任。由于院方医生的不作为,放任患者病情加重,是造成患者在4月17日死亡的直接原因,院方医生当时如果能尽职尽力,对患者履行必要的预见义务,高度的注意义务和施以最佳治疗方式的义务,并且把上述义务贯穿于医疗行为的全部过程,那么也就不会造成患者4月17日当天的死亡,至少能延长患者的生命,由此可见,尽管患者原有疾病严重,但是由于院方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因此患者的死亡和院方医生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院方在患者的整个发病及病情演变过程中没有尽到全部诊断与治疗义务。这是我个人认为,请王医生分析下
您好针对于您详细的疑问首先我衷心的哀悼死者。对于您附诉的详细病例过程我已经详细阅读,我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我发表一下我个人的意见;一因为您是当事人家属您详说的病史全部都是站在你的一方述说院方未提供任何的答辩此次事件我因未亲身看过患者病情所以只靠您提供的病史我是无法发表医学上的签言。二按您诉说的病史来看医院的病例您已经拿到手现在您是可以立即要求法医鉴定向医院讨个说法的走法律程序才是最真确的这也是最好的办法了要是您想靠个人找医院理论您一人的力量是对抗不了医院的要是想搞那种医闹的办法到时候怕利大于弊的、这是我个人的建议要是有不对之处还望您谅解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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